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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词

来源:荣成律师网作者:威海律师时间:2015-06-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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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词

审判长、审判员:

我接受本案被告A的委托,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。在庭前,我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,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,并依法向有关专家作了调查访问。今天,又参加了法庭调查。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,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“第二十七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,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,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”的规定,针对本案的基本情况,我发表以下代理意见,供合议庭参考。

第一、被告xxxxx在车主A修补轮胎期间造成丁玉虎的身体受到损害是本案基本事实

1998年10月11日,本案被告A开一四轮车到上纪落村拉沙。在装车过程中发现轮胎气不足,即开到上纪落村一修理部补胎充气。修理部的经营者,本案被告xxxxx将轮胎卸下补好,在未充好气的情况下,xxxxx将轮胎搭在四轮车上,继续给轮胎充气。在充气过程中,未固定好的钢圈崩出,将按着气带的丁玉虎砸伤。(有本案当事人陈述及证人李永强、李廷兰的证词和洪洞县公安局处理此事的范此虎的证明。)以上为本案事实。

第二、被告xxxxx违法经营维修部,违反安全规程修补轮胎是造成丁玉虎身体损害的直接原因。

被告xxxxx违法经营维修部的事实:
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68条:“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,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。”

劳动部劳部发(1995)254号《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》第2条规定:“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,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。”首批实行《规定》的50个技术工种目录“交通业:汽车维修工、汽车驾驶员。农业:乳品检验工、农机修理工。”

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,汽车维修业是一有特殊要求及特殊规定的行业,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执业的。被告xxxxx在没有任何批准手续,未经过正规培训,没有上岗证的情况下,擅自执业,是造成本案原告丁玉虎受伤的主要原因。

2、代理人专程走访了临汾市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的总工程师任宝祥同志,并向其对汽车轮胎补胎的基本操作规程作了调查。任总工程师证明“首先轮胎修理工要有上岗证,要经过交通、劳动部门的培训,持证上岗。第二,按安全操作规程规定:轮胎补好,止圈上好后,用橇棍压住,才能充气。要按照标准气压充气。确认止圈到位后,才能装车使用。如果把轮胎先装到车上,再充气是不允许的,是违反操作规程的。”

可见,由于本案被告xxxxx未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,擅自执业上岗,其不仅不知道维修轮胎的基本程序,连基本的安全常识都不知道。在未给修理的轮胎按照规定的标准气压充气,并确认止圈到位的情况下,就将轮胎搭在车上,并违反操作规程超标准给轮胎充气,造成事故,所以,被告xxxxx的违规操作是造成本案原告丁玉虎受伤的直接原因。

被告xxxxx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41条规定: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,应当支付医疗费、治疗期间的护理费、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,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、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根据以上规定,由于本案被告xxxxx违法执业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,造成对本案原告丁玉虎的伤害。作为消费者的aaaa不应承担任何责任。被告xxxxx应该对受害人丁玉虎的损害负全部责任。

综上所述,被告xxxxx在根本不具备执业的情况下,擅自执业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,造成对丁玉虎的伤害。xxxxx理应承担一切民事责任。

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委托代理人:

一九九八年十月三日

 

 

注意事项

  1. 代理词包括一审、二审、再审代理词。
  2. 内容:证据问题;事实问题;当事人主体问题;诉讼时效问题;法律适用问题;
  3. 好处:可以充分弥补书记员记录不全。
  4. 代理词一般都是事先写好,但不一定与庭审情况完全吻合,注意临时补充完善。
  5. 层次清楚,通过数字来表现。
  6. 每段之前用一句话概括此段观点。